第一条 总体要求
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能够坚持褒扬和教育宗旨,大力弘扬革命先烈精神,积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拓宽教育内涵、改进服务形式、丰富社会功能,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成集纪念、教育、宣传、游览和休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主义文化精品。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必须是在我省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二)必须是在我省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三)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四)为纪念支援中国革命和中华民族解放斗争而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和外军烈士而修建的规模较大且有代表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第三条 设施保护完好
(一)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锈蚀,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二)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碑碑文字迹工整,记述清楚,没有非烈士安葬;
(三)烈士骨灰堂洁净,骨灰盒保管好,摆放整齐,附有烈士遗像及生平简介,不得存放非烈士;
(四)有良好的凭吊活动服务设施。
第四条 发挥教育基地作用
(一)烈士纪念馆(堂、祠)布展新颖,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法,不断完善和提升陈展水平,具有较高的艺术效果和教育形式;
(二)须有两名以上在职讲解员,并熟悉馆藏内容,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普通话标准,讲解生动、富有较强的感染力;
(三)有丰富的革命斗争史料和有关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料及遗物,有介绍园(馆)情况的宣传品(册)、纪念品;
(四)有文物(烈士遗物)库房或专柜,对馆藏文物、烈士斗争史料、遗物分级建档,做到帐、物一致。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五)能充分利用藏馆的丰富翔实资料,突破传统教育形式的时空局限性,采用大众传媒技术,制作反映当地革命斗争和烈士英勇形象的刊物、声像、电视专题片等,制作活动展板,有计划地组织流动小分队,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学校、驻军等单位宣传烈士英勇事迹。
第五条 规划布局合理,园容园貌整洁
(一)纪念建筑物设施齐全,整体布局合理,规划完整,道路平坦干净,占地面积需达到50亩以上;
(二)环境绿化、美化优雅,绿地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70%以上,注重绿化管理和维护,无意外枯死、虫害现象;
(三)园内树木与纪念建筑物要协调,确保一年四季长青,成为环境优美、氛围庄严、肃穆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四)要建有苗圃、花窖,能培育苗木、花卉,解决园(馆)自身绿化、美化的需要。
第六条 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务实创新
1、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烈士褒扬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带领职工锐意改革,务实创新;
2、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并保持相对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
3、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工作协调,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生活,艰苦创业精神强。
(二)职工队伍素质过硬
1、全体职工好学上进,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
2、各类工作人员(包括建筑、陈展、讲解、园艺、美术、摄影、编辑、保管等)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3、60%以上工作人员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或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有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责分明;
2、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
3、有工作人员定期培训、进修和交流计划,提高职工胜任本职工作的技能;
4、工作接待日须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5、对来园(馆)瞻观的群众做到接待热情周到,言、行符合礼仪要求;
6、园(馆)内应设置引导标志牌,标记清楚,字迹工整。
第七条 地方政府重视烈士纪念建筑物
(一)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了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二)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所属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每年有适当的资金投入,确保必要的修缮经费。
(三)省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必须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八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